嚴志堅
  蘭州通報自來水苯超標調查結果
  副市長等受處分
  經濟網訊 (記者 包銳 李開南) 6月12日下午,蘭州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就“4.11”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調查結果予以對外公佈。調查組認定,這次蘭州市“4.11”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為供水安全責任事件。蘭州市政府、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蘭州石化公司的9個單位被問責、20名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理(詳細請見鏈接一)。蘭州市副市長嚴志堅對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調查通報顯示,此次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直接原因是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4號、3號自流溝由於超期服役,溝體伸縮縫防滲材料出現裂痕和縫隙,蘭州石化公司歷史積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滲入自流溝,對輸水水體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來水苯超標。間接原因是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的主體責任不落實、蘭州石化公司的環境風險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以及蘭州市建設局、環保局、衛生局、國資委等職能部門和相關政府履行職責不到位。
  蘭州市建設局局長馮樂貴履行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及行業監管職責不力,事件發生後在信息報送環節處置不力,上報不及時,對事件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撤職處分。此外,蘭州市衛生局局長金敏等多人受到處分。
  鏈接一:

  20名相關責任人的問責處理結果
  嚴志堅,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城市供水等工作,督促指導分管部門履行監管監督職責不到位。對事件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馮樂貴,蘭州市建設局局長。作為供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到位,履行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及行業監管職責不力;事件發生後在信息報送環節處置不力、上報不及時。對事件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於啟明,蘭州市建設局公用事業管理處處長。作為供水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業務處室負責人,未認真履行職責,日常監管工作存在疏漏。對事件的發生負有重要監管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郭金魁,蘭州市環境監察局局長。作為環境監察工作業務部門的主要領導,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對環保工作的各項要求不到位,環境保護日常監管不力。對事件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在系統範圍內通報批評,進行誡勉談話。
  吳文勇,蘭州市環境監察局監察三科科長。作為環境監察工作業務科室負責人,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威立雅水務公司周邊環境保護現場監督和巡迴檢查不到位。對事件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金敏,蘭州市衛生局局長。作為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對衛生監督所履職監管不到位。對事件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謝偉,原蘭州市衛生局副局長。作為市衛生監督部門的分管領導,沒有督促分管部門履行好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職責,履職不到位。對事件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在全市範圍內通報批評,進行誡勉談話。
  火照宏,蘭州市衛生監督所所長。作為水質監測單位主要領導,對水質監測監管失察。對事件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楊斌,蘭州市政府國資委安全生產處處長。作為安全生產處負責人,履行監管職責不力。對事件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給予作出深刻檢查,在系統內通報批評,進行誡勉談話。
  錢承文,西固區人民政府區長。作為事件發生地政府主要領導,對環境保護職責履行監管不到位。對事件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姚昕,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作為公司主要領導,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要求不力。對事件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賈慶紅,為法方提名的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總經理。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領導合資公司的整體生產和運營以及經營活動。該公司在日常的運營管理中存在嚴重的疏漏,加之自流溝超期服役、伸縮縫防滲失效、維修保養不到位是此次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在周邊歷次發生漏油事故,存在大量含油污水的情況下,未嚴格按照自流溝管理制度規範採取任何風險防控措施及補救保養措施。對事件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責成解聘總經理職務。
  王建新,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副總經理。分管供水和工程建設等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對自流溝的運行管理、日常巡查和維護失職。對事件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閆曉濤,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制水和水質監測工作。作為分管領導,採取風險防控措施不到位,指導督促水質監測工作不力,對水質監測工作失察。對事件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田紅,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水質中心主任。作為企業水質監測工作負責人,在周邊歷次發生漏油事故存在大量含油污水的情況下,沒有採取任何風險防控措施,未在每月自檢常規項目中增加相關污染物的檢測,對於特征指標苯指標仍維持半年檢測一次的頻次,在水質監測工作中失職。對事件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責成企業按照相應的規定解除職務。
  楊建軍,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供水公司經理。作為企業線路管護和巡查工作負責人,未對自流溝的運行管理建立管理台賬,未對自流溝的維護做過專門安排,未完全履行對所分管部門日常巡查工作的監管職責,相關檢查、巡查工作存在管理真空,工作失職。對事件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責成企業按照相應的規定解除職務。
  魏文學,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供水公司西區管線所所長。作為企業線路管護和巡查工作直接負責人,對自流溝的檢查不到位,貫徹落實公司規章制度不力,對自流溝長期存在的隱患問題失察。對事件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責成企業按照相應的規定解除職務。
  王世宏,蘭州石化公司副總經理、安全總監。作為企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對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環境風險排查及管控工作不到位。對事件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沈健明,蘭州石化公司石油化工廠廠長。作為單位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環境風險排查及評估工作不到位。對事件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崔文峰,蘭州石化公司環境監測與管理部主任。作為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環境風險排查及管控工作不到位。對事件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同時,責成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蘭州石化公司,對相關責任人作出經濟處罰,罰金上繳西固區人民政府財政。
  對相關責任單位的問責處理結果如下:
  責成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向社會公開道歉;承擔涉事自流溝管線新敷設工程全部費用。
  責成蘭州石化公司向甘肅省人民政府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作出深刻檢查,向社會公開道歉;承擔涉事自流溝周邊污染區域修複治理工程全部費用;
  責成市建設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市衛生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市環保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市政府國資委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西固區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蘭州市人民政府向甘肅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應汲取蘭州石化公司多次泄露造成環境污染形成事故的教訓,督促蘭州石化公司按照專家提出的治理方案儘快徹底切斷污染源,消除安全隱患,並承擔相關費用。
  鏈接二:

  蘭州市副市長嚴志堅簡歷
  嚴志堅,男,1963年3月出生,漢族。籍貫:甘肅天水。蘭州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全日制本科畢業,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10月入黨。蘭州大學管理學院研究生班行政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1年9月—1985年7月,蘭州大學中文系漢語言專業學習;
  1985年7月—1988年9月,蘭州市委辦公廳幹部;
  1988年9月—1991年3月,蘭州市委辦公廳文書處副處長;
  1991年3月—1996年1月,蘭州市委辦公廳文書處、秘書處副處長(正科級);
  1996年1月—1998年8月,蘭州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1998年8月—2002年11月,蘭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主任(其間:1998年9月至2000年7月,蘭州大學研究生進修班經濟法專業結業);
  2002年11月—2005年7月,蘭州市榆中縣委副書記(正縣級)(其間:2004年7月至2004年12月,甘肅省人事廳掛職鍛煉,任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副處長);
  2005年7月—2005年12月,蘭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正縣級);
  2005年12月—2006年1月,蘭州市安寧區委副書記、代區長,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6年1月—2009年7月,蘭州市安寧區委副書記、區長,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理會主任;
  2009年7月——2010年12月,蘭州市安寧區委書記、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2007年9月至2010年6月,蘭州大學管理學院研究生班行政管理專業學習,管理學碩士);
  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蘭州市副市長。
(原標題:蘭州自來水苯超標問責詳情:威立雅水務董事長被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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